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约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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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约谈暂行办
2016-06-01 00:00:00

《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约谈暂行办法 》

第一条为强化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管,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所属的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省注协对省内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谈话,对其存在的问题提示风险并予以纠正和规范的行为。约谈分为当面约谈和书面约谈。

第四条日常监管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事务所的负责人、相关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约谈对象”)进行约谈: (一)日常监督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 (二)执业质量检查中发现在质量控制、业务执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较轻、不予或免予行业惩戒的; (三)涉及投诉举报的; (四)其他需要约谈提示的。

第五条约谈内容一般包括:约谈原因的说明,对存在问题的风险提示和对整改措施的要求。

第六条省注协安排当面约谈的,应提前将约谈时间、地点、要求等通知约谈对象,并对约谈内容事先做好充分准备。

第七条当面约谈至少应有两个约谈人,并对谈话提示内容予以记录。约谈结束时,约谈人员和约谈对象应在约谈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省注协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共同开展约谈工作。

第九条约谈对象应积极配合约谈工作,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经省注协同意后延期进行;无故拒绝、推脱者,省注协将记录在案并予以通报;约谈过程中,约谈人应认真听取约谈对象对有关情况的解释和说明,约谈对象应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

第十条省注协约谈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对约谈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涉及投诉举报的,约谈中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情况,不许将投诉举报信件交给约谈对象本人。对于适用于所有事务所的普遍问题,省注协可将约谈情况以简报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通过当面约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情节轻微但不构成行业惩戒的违规执业行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并要求其整改。约谈对象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注协。

第十二条通过当面约谈,发现约谈对象还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省注协将予以进一步调查处理,必要时依法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省注协安排书面约谈的,采取向事务所发函的方式进行,对事务所承接的业务或者执业行为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书面提示,事务所在收到约谈函后,应重视约谈事项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或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注协。

第十四条省注协建立约谈回访抽查机制,选取部分约谈对象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回访应提前将回访时间、地点和方式告知回访对象。

第十五条约谈工作由省注协监管部负责组织实施。监管部应将约谈记录、约谈情况总结以及约谈对象的整改情况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含本所注册会计师、从业人员)在一年内因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被约谈次数累计达三次以上并证实有违规执业行为的;或者对约谈后整改落实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省注协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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